济南莱芜电力工程安装有限公司

***昂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济南莱芜电力工程安装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116民初1899号之一
原告:***昂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济南片区天辰路2177号联合财富广场1号楼2307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5MA3CB7RW6U。
法定代表人:黄付丽,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告:济南莱芜电力工程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莱芜区花园北路9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20077634904X4。
法定代表人:房翔,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济南莱电新源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莱芜高新区九龙山路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200745696321Q。
法定代表人:郑永,执行董事兼经理。
原告***昂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济南莱芜电力工程安装有限公司、济南莱电新源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日立案,因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原告***昂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昂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昂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计收32046.5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昂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亓民川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八日
书记员  亓会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