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116民初1899号之一
原告:***昂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济南片区天辰路2177号联合财富广场1号楼2307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5MA3CB7RW6U。
法定代表人:黄付丽,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告:济南莱芜电力工程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莱芜区花园北路9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20077634904X4。
法定代表人:房翔,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济南莱电新源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莱芜高新区九龙山路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200745696321Q。
法定代表人:郑永,执行董事兼经理。
原告***昂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济南莱芜电力工程安装有限公司、济南莱电新源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日立案,因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原告***昂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昂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昂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计收32046.5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昂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亓民川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八日
书记员 亓会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