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曹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1721民初4440号
原告:***,男,1965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市民,住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
原告:***,女,1973年1月2日出生,汉族,市民,住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
原告:张玉仲,男,1968年3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成武县。
三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登华,北京市都城(菏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济南莱芜电力工程安装有限公司,住所济南市莱芜区花园北路**。
法定代表人:房翔,执行董事。
被告:***,男,1992年9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梁山县
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亮,山东恒志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吕美华,女,1987年2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梁山县
被告:韩珂,男,1988年2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梁山县
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加凯,山东雷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玉仲与被告济南莱芜电力工程安装有限公司、***、吕美华、韩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本案案情复杂,不宜继续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需要转换案件适用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由审判员刘波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侯义俊、王立蕴组成合议庭。
审 判 长 刘 波
人民陪审员 侯义俊
人民陪审员 王立蕴
二〇二〇年六月五日
书 记 员 王晓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