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莱芜电力工程安装有限公司

***、***等与济南莱芜电力工程安装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曹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1721民初4440号
原告:***,男,1965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市民,住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
原告:***,女,1973年1月2日出生,汉族,市民,住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
原告:张玉仲,男,1968年3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成武县。
三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登华,北京市都城(菏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济南莱芜电力工程安装有限公司,住所济南市莱芜区花园北路**。
法定代表人:房翔,执行董事。
被告:***,男,1992年9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梁山县
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亮,山东恒志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吕美华,女,1987年2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梁山县
被告:韩珂,男,1988年2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梁山县
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加凯,山东雷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玉仲与被告济南莱芜电力工程安装有限公司、***、吕美华、韩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本案案情复杂,不宜继续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需要转换案件适用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由审判员刘波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侯义俊、王立蕴组成合议庭。
审 判 长  刘 波
人民陪审员  侯义俊
人民陪审员  王立蕴
二〇二〇年六月五日
书 记 员  王晓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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