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基仁建安有限公司

莱芜市和庄建安有限公司与博山区白塔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第三项目部、博山区白塔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鲁0304民初1643号
原告:莱芜市和***有限公司。住所地:莱芜市莱城区和庄。
法定代表人:孙荣照,经理。
委托代理人:马慧,莱芜莱城衡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博山区白塔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第三项目部。住所地:淄博市博山区白塔镇大庄村东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4751755594W。
代表人:孙兆钢。
被告:博山区白塔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博山区白塔镇白塔村。
法定代表人:刘善营。
本院在审理原告莱芜市和***有限公司诉被告博山区白塔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第三项目部、博山区白塔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莱芜市和***有限公司于2016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莱芜市和***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66.00元,由原告莱芜市和***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卜凡国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周正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