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盛运科技工程有限公司

安徽盛运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桐城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0881执1856号之一 申请申请人:安徽嘉皖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青阳北路颐和花园昆苑17幢9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070925295T。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安徽盛运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桐城经济开发区东环路东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816808445565。 法定代表人:开晓胜,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申请人安徽嘉皖贸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安徽盛运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皖0881民初1826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现被执行人尚欠执行款294446.91元、利息79061.41元(按照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利率标准及计算方式,自2017年5月1日起计息至2021年6月11日止)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未支付;另本案申请执行费用5503.00元由被执行人负担。2021年5月31日,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皖08破1号之二《民事裁定书》,裁定“对宁阳盛运环保电力有限公司、凯里盛运环保电力有限公司、***运环保电力有限公司、**盛运环保电力有限公司、安徽盛运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安徽盛运科技工程有限公司、安徽盛运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桐城盛运环保电力有限公司进行实质合并重整”。该民事裁定书现已发生法律效力。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八)**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皖0881民初182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郎 祎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以“终结执行”方式结案: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或者是当事人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有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被撤销、注销、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歇业、终止后既无财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受人,也没有能够依法追加变更执行主体的;(七)依照刑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免处罚金的;(八)被执行人被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的;(九)行政执行标的灭失的;(十)案件被上级人民法院裁定提级执行的;(十一)案件被上级人民法院裁定指定由其他法院执行的;(十二)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委托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办理了委托执行手续,且收到受托法院立案通知书的;(十三)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前款除第(十)项、第(十一)项、第(十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终结执行的,应当制作裁定书,送达当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