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盛运科技工程有限公司

安徽桐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城支行、安徽盛运科技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08执197号 申请执行人:安徽桐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城支行,住所地安徽省桐城市龙眠路133号。 负责人:李文彬,该支行行长。 被执行人:安徽盛运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桐城经济开发区东环路东侧。 法定代表人:开晓胜,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安徽盛运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工业园大连路(原纬四路)二十三号。 法定代表人:开晓胜。 被执行人:开晓胜,男,汉族,1964年9月1日出生,住安徽省桐城市。 安徽桐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城支行与安徽盛运科技工程有限公司、安徽盛运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开晓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8日作出的(2020)皖08民初50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生效判决,被执行人安徽盛运科技工程有限公司应偿还申请执行人贷款本金3000万元及利息、罚息及复利,律师代理费40000元;被执行人安徽盛运科技工程有限公司若不履行上述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有权就被执行人安徽盛运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提供的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抵押担保范围内优先受偿;开晓胜对被执行人安徽盛运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案件受理费221326元,由被执行人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该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安徽桐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城支行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 本案立案执行后,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安徽盛运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桐城盛运环保电力有限公司管理人向本院提交《关于暂缓安徽盛运科技工程有限公司、安徽盛运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执行程序的申请函》,函称管理人已向安庆中院提起对安徽盛运科技工程有限公司、安徽盛运环保工程有限公司等六家关联公司与安徽盛运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桐城盛运环保电力有限公司适用关联企业实质合并重整的方式进行审理的申请。2021年5月10日,安庆中院发布了(2021)皖08破1-9号公告,决定自2021年5月10日至2021年5月19日进行为期十日的对实质合并事项的书面听证。鉴于以上情形,管理人恳请暂缓对安徽盛运科技工程有限公司、安徽盛运环保工程有限公司的执行程序。 上述情况经反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表示鉴于安徽盛运科技工程有限公司、安徽盛运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实质合并重整的可能性较大,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如实质合并重整未成功或案件具备执行条件时,将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皖08民初50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叶 成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审批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