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民终960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运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桐城经济开发区新东环路。
法定代表人:开晓胜,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2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
原审被告:北京中科通用能源环保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苏州街3号大恒科技大厦南座九层90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审被告:***运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桐城经济开发区东环路东侧。
法定代表人:开晓胜。
原审被告:***运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桐城经济开发***路。
法定代表人:***。
原审被告:***运重工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桐城市区快活岭。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审被告:***运新能源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工业区金谷产业园A区1幢。
法定代表人:开小友。
原审被告:***运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工业区大连路(原纬四路)二十三号。
法定代表人:开晓胜。
原审被告:安徽桐城盛运环保电力有限公司,住所地桐城市龙腾街道办事处和平村**组。
法定代表人:***。
原审被告:开晓胜,男,1964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
原审被告:安徽开润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桐城经济开发***路。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运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为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中科通用能源环保有限责任公司、***运科技工程有限公司、***运钢结构有限公司、***运重工机械有限责任公司、***运新能源投资有限公司、***运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安徽桐城盛运环保电力有限公司、开晓胜、安徽开润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2018)浙0104民初688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中查明,原审法院已明确告知当事人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的期限以及逾期不交的法律后果,但上诉人***运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提起上诉后,未在指定的期间内及时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不履行二审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运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2018)浙0104民初6889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洒
审判员 ***
审判员 徐 洁
二〇二一年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徐 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