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皖08执35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桐城支行,住所地安徽省桐城市龙眠路**。
负责人:***,该行行长。
被执行人:安徽盛运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桐城经济开发区新东环路
法定代表人:开晓胜,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安徽盛运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桐城经济开发区东环路东侧
法定代表人:开晓胜,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安徽盛运重工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桐城市快活岭
法定代表人:开晓胜,该公司总经理。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桐城支行(以下简称建行桐城支行)与安徽盛运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运股份公司)、安徽盛运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运科技公司)、安徽盛运重工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盛运重工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28日作出的(2020)皖08民初19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该生效判决,被执行人盛运股份公司应给付申请执行人建行桐城支行借款本金5500万元及利息、罚息,被执行人盛运科技公司、盛运重工公司就抵押房地产承担抵押担保责任,另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合计345907元由被执行人盛运股份公司承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该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建行桐城支行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案件执行中,本院采取下列强制执行措施:
1、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
2、依法经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多次查询,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均已被其他法院在先冻结,本院根据申请执行人建行桐城支行申请,对被执行人盛运股份公司名下部分银行账户予以轮候冻结。
3、依法经桐城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协助执行,轮候查封被执行人盛运科技公司、盛运重工公司就本案所设定的抵押房地产。
4、依法经合肥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协助执行,轮候查封被执行人盛运股份公司名下不动产。
5、依法经桐城市车辆管理所协助执行,轮候查封被执行人盛运股份公司名下车辆。
6、依法经桐城市市场监督管理所协助执行,冻结被执行人盛运股份公司名下持有的位于安徽盛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安徽盛运科技工程有限公司、桐城盛运环保电力有限公司、安徽六尺巷盛运文化产业有限公司的股权。
7、依法将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
现因被执行人名下抵押财产暂不易处置,其他财产也涉及较多法院多轮查封而难以追索,申请执行人建行桐城支行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建行桐城支行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亦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建行桐城支行履行债务的义务。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皖08民初19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桐城支行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审批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