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德市三都西红花专业合作社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浙0182民初1662号之一
原告:建德市三都西红花专业合作社,住所地建德市三都镇和村村。
法定代表人:王根法,董事长。
被告:胡瑞祥,男,1952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建德市。
原告建德市三都西红花专业合作社与被告胡瑞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日立案。原告建德市三都西红花专业合作社于2017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自由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在开庭审理前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建德市三都西红花专业合作社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建德市三都西红花专业合作社负担。
审判员 赖剑韵
二○一七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 李 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