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德市三都西红花专业合作社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浙0182民初1662号之一

原告:建德市三都西红花专业合作社,住所地建德市三都镇和村村。

法定代表人:王根法,董事长。

被告:胡瑞祥,男,1952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建德市

原告建德市三都西红花专业合作社与被告胡瑞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日立案。原告建德市三都西红花专业合作社于2017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自由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在开庭审理前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建德市三都西红花专业合作社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建德市三都西红花专业合作社负担。

 

 

审判员  赖剑韵

 

 

 

二○一七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  李  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