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诚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包头市诚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浙江亚厦装饰股份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浙0604民初3995号
原告:包头市诚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昆区莫尼路与三八路交叉口东恒基景苑D2-0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203053918405G。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公司员工。
被告:浙江亚厦装饰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章镇工业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00014616098X3。
法定代表人:***。
原告包头市诚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亚厦装饰股份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9日立案。
原告诉称,原、被告陆续于2017年4月19日签订建材产品购销合同一份,合同价款337607元;2018年2月6日签订建材产品购销合同一份,合同价款31714.02元;2018年6月14日签订建材产品购销合同一份,合同价款39000元,以上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履行了合同并于2017年8月验收完毕,截至起诉之日被告己累计支付货款共计322726.65元,余款85594.37元仍没有支付。截止2020年3月底,经原告多次催促,被告仍拒不履行也没有正当理由,原告认为被告拖欠货款以上的违约行为已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利益。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原告提供的诉讼材料,本案案由确定为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不动产所在地为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青山区,应由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青山区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4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青山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九日
法官助理丁泽书记员何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