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凡乐科技有限公司

四川凡乐科技有限公司与少伯环境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川0106民初1450号
原告:四川凡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西区)天目路135号1楼。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少伯环境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马家花园路9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0年8月15日出生,住成都市武侯区。系公司员工。
原告四川凡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少伯环境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4日立案,原告四川凡乐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四川凡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裴诚
二〇二〇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