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民航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云南机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等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
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京04民初510号
原告:英国阿特金斯有限公司(UKATKINSURBANDEIGNLTD),住所地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共和国伦敦PATMOREESTATE,摩根财团**,SW84JT。
法定代表人:李建华,董事长。
被告:中国民航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顺义区首都机场西路****首都机场内)。
法定代表人:任利民,执行董事。
被告:云南机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云南省昆明市春城路巫家坝
法定代表人:周凯,执行董事。
原告英国阿特金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阿特金斯公司)与被告中国民航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民航公司)、云南机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机场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立案案由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30日立案。
阿特金斯公司起诉请求:1.判令民航公司返还原先投标资料款2000元;2.判令民航公司与行政机关和其他国家机关机场公司存在隶属关系或这其他利益关系,此次招标无效;3.判令机场公司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仅仅2天,违反招标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15天前,此次招标无效;4.判令民航公司、机场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保留继续追究昆明长水国际机场T2航站楼(含综合交通枢纽)建筑设计方案国际征集设计费权利。
事实和理由:2018年4月,阿特金斯公司从中国采购与招标网上看到有关昆明长水国际机场T2航站楼(含综合交通枢纽)建筑设计方案国际征集工程项目招标(总投资600亿人民币)信息。招标公告中要求投标单位缴纳资格资料费用人民币2000元。阿特金斯公司按民航公司的要求,在2018年6月26日前,电汇2000元到其账户。并按要求提供了相应的资料及阿特金斯公司的联系方式。民航公司于2018年6月22日通过电话及电子邮件方式告知阿特金斯公司已通过入围资格获得入围资格。民航公司又以电话及电子邮件方式通知阿特金斯公司,要求在11月20日完成方案全部设计;将成果交到指定地址。在设计期间民航公司恶意阻止阿特金斯公司完成设计并且拒绝阿特金斯公司参加开标评标会,让阿特金斯公司损失巨大。阿特金斯公司损失巨大计算依据:赔偿计算依据:《中国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2002年修订本)》,考虑英国公司建筑设计收费,昆明长水国际机场T2航站楼(含综合交通枢纽)建筑设计方案国际征集计费:按照总造价的百分比来取7%份百分点计算为600亿人民币。项目设计费行政赔偿计算依据二:住建部、工商总局规定在合同履行期间,委托方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设计方未开始设计工作的,不退还委托方所付定金,已开始设计工作的,委托方应根据设计方已进行的实际工作量,支付设计费;不足一半时,按该阶段设计费的一半支付;超过一半时,按该阶段设计费的全部支付。民航公司、机场公司违反第二十三条,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招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十五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民航公司、机场公司第十四条从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其资格有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从事其他招标代理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其资格认定的主管部门由国务院规定。招标代理机构与行政机关和其他国家机关不得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民航公司、机场公司的上述违规行为清楚的表明其并无招标诚意,严重损害了阿特金斯公司的合法权益,因此阿特金斯公司要求退还所交所有款项。保留继续追究昆明长水国际机场T2航站楼(含综合交通枢纽)建筑设计方案国际征集设计费权利。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原告阿特金斯公司系在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共和国注册成立的企业法人,故本案属于涉外民事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九条之规定,本案诉讼程序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编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该编没有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其他有关规定。
招标投标买卖合同,是指招标人通过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向特定或不特定人发出要约邀请,投标人通过投标发出要约,招标人选定中标人作出承诺或再经磋商而签订的买卖合同。根据阿特金斯公司提交的起诉状及证据,其系与民航公司等被告就建筑工程设计方案招标投标过程中发生的纠纷,而招标投标的目的即最终签订建设工程设计合同,故本案应属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不属于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纠纷,因此本案应为涉外民事案件,非涉外商事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范围。鉴于阿特金斯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其与被告存在约定争议管辖法院的情形,故本院决定依据法定管辖标准审查判断本案管辖法院。阿特金斯公司的诉讼请求数额为2000元,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明确第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级别管辖标准以及归口办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本案属于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审查,被告民航公司的住所地为北京市顺义区首都机场西路****(首都机场内),故本案应由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管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据此,本院决定依法将本案移送至被告民航公司住所地法院即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六条、第二百五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 判 长 李冬梅
审 判 员 高 晶
审 判 员 王 翔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王艳锋
书 记 员 刘 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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