溧阳市绿园环卫有限公司

***与**、***、溧阳市绿园环卫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溧阳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苏0481执2872号
申请执行人:彭腊伢,女,1930年12月25日生,汉族,溧阳市人,住溧阳市。
申请执行人:**,男,1989年1月18日生,汉族,溧阳市人,住溧阳市。
申请执行人:***,女,1964年6月16日生,汉族,溧阳市人,住溧阳市。
共同委托代理人:虞金龙,溧阳北方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执行人:溧阳市绿园环卫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810893004710,住所地溧阳市天目湖镇三胜村竹一组80号。
法定代表人:钱鹤松,该公司总经理。
彭腊伢、**、***与溧阳市绿园环卫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苏0481民初837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遂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陆续支付600000元。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撤销执行申请,是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9)苏0481民初2872号案件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原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虞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