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481民初7720号
原告:溧阳市绿园环卫有限公司,住所地溧阳市天目湖镇三胜村竹一组8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810893004710。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未到庭)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男,1951年10月15日生,汉族,溧阳市人,住溧阳市。
原告溧阳市绿园环卫有限公司与被告***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8日立案后。原告溧阳市绿园环卫有限公司于2022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溧阳市绿园环卫有限公司撤回诉讼。
案件受理费37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溧阳市绿园环卫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