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苏0481民初11134号
原告:***,男,1954年5月21日出生,汉族,江苏省溧阳市人,住江苏省溧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卢天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某,男,1980年5月1日生,汉族,江苏省溧阳市人,住江苏省溧阳市。
被告:甲客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溧阳市。
法定代表人:李某乙,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乙环卫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溧阳市。
法定代表人:钱某,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丙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丙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
负责人:夏某,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诉被告徐某、甲客运有限公司、乙环卫有限公司、丙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丙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1月27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自行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