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1民辖终104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北万利泰欧勒管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望都县。
法定代表人:马广发,技术总监。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小凯,河北树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济南汉祖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
法定代表人:李承华,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立国,山东海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河北万利泰欧勒管业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济南汉祖建材有限公司因代理合同纠纷一案,河北万利泰欧勒管业有限公司不服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2019)鲁0112民初850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2019年9月,济南汉祖建材有限公司作为原告以与被告河北万利泰欧勒管业有限公司签订的《代理协议》、《项目协议》等为据,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被告支付因违反合同约定所承担的违约金120万元。
在原审提交答辩状期间,被告河北万利泰欧勒管业有限公司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双方之间未实际履行过任何协议,异议人作为本案争议的被告其住所地位于河北省保定市望都县,双方就争议解决未进行过明确的管辖约定,本案应移河北省保定市望都县人民法院审理。
原审法院经审查查明,济南汉祖建材有限公司针对其诉求主要提供以下证据:
1.2018年7月1日,河北万利泰欧勒管业有限公司(甲方)与济南汉祖建材有限公司(乙方)签订的《代理协议》一份,主要约定:甲方授权乙方为万利泰欧勒管材产品的代理商,乙方负责在规定的市场区域内对甲方的产品进行品牌推广、销售及售后服务工作等,市场区域为山东省水发设计集团(山东省淮河流域水利管理局设计院有限公司)设计出图并在公司备案为准和东营市、淄博市、莱芜市、青岛市、烟台市。以外区域,甲方允许乙方以书面报备的形式,报备后展开销售活动,视同合作区域的业务,全部适用本协议。有效期为2018年7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任务指标为:2018年100万元、2019年300万元。甲乙双方如有违反本协议约定之事项,应按单次合同标的额的20%赔付违约方……。该协议第九条约定为“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双方在合作中另行协商解决或按合同法相关条款执行,以合同补充条款或临时协议的方式予以补充完善,双方日后签署的任何合同补充条款或临时协议均作为本协议的附件,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内容之间若有冲突之处,以最后签署的条款为准。如果双方协商不成在起诉方所在地法院诉讼解决。”
2.2019年7月16日,河北万利泰欧勒管业有限公司(甲方)与济南汉祖建材有限公司(乙方)签订的《项目协议》一份,主要约定:双方合作一起执行山东省聊城市的莘县城乡供水一体化工程,乙方承诺在该项目PVC-O管材用量中甲方产品的比例不低于35%,甲方承诺此项目授权乙方独家代理,不再安排其他人员及单位参与此项目的运作……。该项目协议上加盖有“河北万利泰欧勒管业有限公司经营办”印章并有具体经办人员的签字。
3.由山东省淮河流域水利管理局设计院设计的“聊城市莘县古云水库净水厂工程-深度处理单元施工图”,以及河北万利泰欧勒管业有限公司作为销售方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数份,拟证明河北万利泰欧勒管业有限公司违反约定单方销售涉案项目所需管材。
4.河北万利泰欧勒管业有限公司(供方)与济南汉祖建材有限公司(需方)于2018年签订的《产品购销合同》一份,载明:产品名称为PVC-O管材(注:合同签订地点、产品数量、价格、合同期限均未作记载)。该产品购销合同第十条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约定为“供需双方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可向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裁决。”
原审法院认为,合同或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原告住所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双方当事人签订的《代理协议》和《产品购销合同》中分别约定纠纷在起诉方所在地法院诉讼解决、向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裁决。本案原告济南汉祖建材有限公司作为起诉方、原告,其住所地位于济南市历城区辖区内。原审法院据此约定对本案享有管辖权。被告河北万利泰欧勒管业有限公司对本案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驳回被告河北万利泰欧勒管业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上诉人河北万利泰欧勒管业有限公司提起上诉称:1.《代理协议》中的市场区域为山东省水发设计集团(山东省淮河流域水利管理局设计院有限公司)设计出图并在公司备案为准和东营市、淄博市、莱芜市、青岛市、烟台市,被上诉人所起诉的山东省聊城市的莘县城乡供水一体化工程,不属于约定的市场范围内,与被上诉人诉求主张没有关联性,《代理协议》因被上诉人未履行、也未就该代理协议实际开展具体工作,故代理协议中的管辖条款不能作为本案管辖的依据。2.《产品购销合同》未约定具体的产品规格、单位、数量、价格等,缺乏合同必备的核心内容,依法并未成立,也未实际履行,且与被上诉人诉请没有任何关联,其产品购销合同中的管辖约定不成立,不能作为确定管辖法院的依据。3.《项目协议》上未加盖上诉人公司印章,亦未经上诉人公司授权的代表签字,不能作为约束双方的协议性文件,且项目协议中的莘县城乡供水一体化工程,与代理协议、产品购销合同均无关联,该项目协议中不存在争议解决管辖法院的约定。原审裁定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本案应移送河北省保定市望都县人民法院审理。
被上诉人济南汉祖建材有限公司在答辩期内未作书面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代理合同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本案中,被上诉人起诉所依据的其与上诉人所签订的《代理协议》中载明,上诉人授权被上诉人为万利泰欧勒管材产品的代理商,被上诉人负责在规定的市场区域内对上诉人的产品进行品牌推广、销售及售后服务工作等,市场区域为山东省水发设计集团(山东省淮河流域水利管理局设计院有限公司)设计出图并在公司备案为准和东营市、淄博市、莱芜市、青岛市、烟台市;同时,被上诉人起诉时提交由山东省淮河流域水利管理局设计院设计的“聊城市莘县古云水库净水厂工程-深度处理单元施工图”,《项目协议》以及上诉人作为销售方销售涉案项目所需管材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数份予以佐证。现被上诉人的诉求系上诉人违反上述代理协议中的约定所应承担的违约责任,故被上诉人的诉求与双方签订的《代理协议》具有关联性。而上述《代理协议》明确约定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协商不成在起诉方所在地法院诉讼解决。该约定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为有效。被上诉人作为本案的起诉方即原告,其住所地位于济南市历城区辖区内。根据约定管辖优于一般地域管辖的原则,原审法院据此约定作为起诉方即被上诉人住所地的人民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
综上,上诉人的管辖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刘 卫
审判员 郑国栋
审判员 杨 莉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石 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