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万利泰欧勒管业有限公司

山东昊昌管道科技有限公司、河北万利泰欧勒管业有限公司知识产权与竞争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冀06知民初295号
原告:山东昊昌管道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峡山区王家庄街道西莲子屯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00MA3NWQFA6F。
法定代表人:梁祖伟,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超超,浙江杭知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万利泰欧勒管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望都县经济开发区蒙牛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31308393138T。
法定代表人:马广发。
委托诉讼代理人:岳春蕊,河北厚沃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山东昊昌管道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万利泰欧勒管业有限公司知识产权与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16日立案。原告山东昊昌管道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昊昌管道科技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昊昌管道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山东昊昌管道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王 琦
审 判 员  曲 刚
审 判 员  马 媛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焦乃超
书 记 员  王凌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