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万利泰欧勒管业有限公司

某某、保定长城屹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河北万利泰欧勒管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0108民初3441号

申请人:***,男,1975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裕华区。

被申请人:保定长城屹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保定市朝阳北大街899号华康大厦A座905室。

法定代表人:翟占四。

被申请人:河北万利泰欧勒管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望都县经济开发区蒙牛路1号。

法定代表人:杨胜利。

原告***与被告保定长城屹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河北万利泰欧勒管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9年8月2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保定长城屹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河北万利泰欧勒管业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在价值900000元以内予以冻结、查封。申请人***以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出具的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保定长城屹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河北万利泰欧勒管业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900000元或查封保定长城屹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河北万利泰欧勒管业有限公司名下相当于900000元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展召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张 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