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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深信服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申请公示催告特殊程序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6)鄂0106民催18号
申请人:深圳市深信服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麒麟路1号科创中心4楼。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系该公司商务助理。
申请人深圳市深信服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13日立案后,依法于2016年6月26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申请人深圳市深信服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持有的号码104000522733XXXX、票面金额XX万元,出票人为中铁十一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收款人为襄阳市庚申商贸有限公司,付款行为中国银行洪山支行,出票日期为2015年11月6日,汇票到期日为2016年5月6日,最后被背书人和持票人为申请人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深圳市深信服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申请费100元、公告费1200元,共计1300元,由申请人深圳市深信服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付敏
人民陪审员于艳
人民陪审员廖瑶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