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9)浙0382行初352号
原告乐清市新感觉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乐清市乐成街道旭阳路**(乐清市正达电器有限公司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82793359602Q。
法定代表人游先胜,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施跃洲,浙江嘉瑞成(乐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乐清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乐清市城东街道晨曦路**
法定代表人叶志吉,局长。
出庭应诉负责人周庆祥,副局长。
委托代理人陈志强,浙江汉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乐清市新感觉传媒有限公司诉被告乐清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工商行政登记一案中,原告乐清市新感觉传媒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乐清市新感觉传媒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乐清市新感觉传媒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黄乐珍
人民陪审员 李顺进
人民陪审员 李丽萍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四日
代书 记员 余珂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