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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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浙0327执2259号
申请执行人:温州曦玥标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27MA29AUA259,住所地浙江省苍南县灵溪镇西程村484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浙江泽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乐清市新感觉传媒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82793359602Q,住所地浙江省乐清市******路48号三楼。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74年4月18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XXX,住浙江省乐清市。
申请执行人温州曦玥标识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2)浙0327诉前调确281号民事裁定书,于2022年10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标的为本金47000元及利息等。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并于2022年10月10日向被执行人乐清市新感觉传媒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乐清市新感觉传媒有限公司、***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也未向本院提供财产线索。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登门临柜等方式依法向各金融机构、不动产登记机构、车辆管理登记部门、工商管理登记机构等相关财产登记机构、部门查询被执行人乐清市新感觉传媒有限公司、***的财产情况,发现被执行人在相关金融机构无存款或仅有小额存款记录,在相关部门也无车辆、房产、工商登记信息,目前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
申请执行人温州曦玥标识有限公司向本院领取执行款0元,被执行人乐清市新感觉传媒有限公司、***主动履行0元。截止2022年12月30日,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本金47000元及利息,也未缴纳本案执行费605元。
因被执行人乐清市新感觉传媒有限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未向本院申报财产情况亦未按规定履行义务,为督促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乐清市新感觉传媒有限公司、***发出限制消费令,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被执行人乐清市新感觉传媒有限公司、***作出1000元的罚款决定。
本院于2022年12月14日向申请执行人发出书面情况说明,向其说明案件执行情况,并告知其本院拟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及相应的法律后果,申请执行人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未提出异议。
本院认为,由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可先予终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2)浙0327执2259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李存款
审判员林海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