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拓一实业有限公司

宿迁环美建材有限公司瑞鑫分公司与江苏拓一实业有限公司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1311财保163号

申请人:**环美建材有限公司**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11MA213YN234。

住所地江苏省**市宿豫区曹集乡小岭村朱庄组(天园建材公司院内)。

法定代表人:鲁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慕卿、孙娜,江苏苏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苏拓一实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21322MA1Q1W953J,汉族,居民,住江苏省**市沭阳县陇集镇工业园区1#楼。

法定代表人:茆长勇,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环美建材有限公司**分公司于2021年3月4日向本院申请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江苏拓一实业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760000元。申请人提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市分公司的保函进行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苏拓一实业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760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徐敏俐

二〇二一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  杜亚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