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1311财保163号
申请人:**环美建材有限公司**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11MA213YN234。
住所地江苏省**市宿豫区曹集乡小岭村朱庄组(天园建材公司院内)。
法定代表人:鲁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慕卿、孙娜,江苏苏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苏拓一实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21322MA1Q1W953J,汉族,居民,住江苏省**市沭阳县陇集镇工业园区1#楼。
法定代表人:茆长勇,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环美建材有限公司**分公司于2021年3月4日向本院申请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江苏拓一实业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760000元。申请人提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市分公司的保函进行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苏拓一实业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760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徐敏俐
二〇二一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 杜亚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