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东润风景园林科技有限公司

河北东润风景园林科技有限公司与石家庄颐鹏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冀0110民初5283号
原告:河北东润风景园林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新华区西三庄大街256号格澜商务617室。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双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石家庄颐鹏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鹿泉区经济开发区御园路99号光谷科技园东孵化楼5楼。
法定代表人:***,经理。
河北东润风景园林科技有限公司与石家庄颐鹏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2日立案。原告河北东润风景园林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河北东润风景园林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130.0元,原告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杨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