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中柘建设有限公司

无锡环球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安徽中柘建设有限公司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282民初540号之一
原告:无锡环球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万石镇工业集中区(南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683509032H。
法定代表人:陶国清,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亮,上海嘉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中柘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长丰县吴山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1MA2MRXBC61。
法定代表人:陈涛,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无锡环球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环球公司)与被告安徽中柘建设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2日立案,原告环球公司于2022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环球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无锡环球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诉讼费9116元,其中案件受理费5248元(已减半收取)、保全申请费3868元,由环球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柳 杰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曹宇婷
书 记 员  习毓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