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1民终839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安徽中柘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长丰县吴山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1MA2MRXBC61。
法定代表人:陈涛,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一博,安徽睿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女,汉族,1983年7月25日出生,住安徽省合肥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有平,安徽征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安徽中柘建设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2020)皖0111民初327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二审中,当事人提供了新证据,导致原判决认定的事实发生变更,为查明案情,应予发回重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2020)皖0111民初3278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安徽中柘建设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501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王 苗
审判员 张 健
审判员 温占敏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周 远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