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品盈建筑装饰有限公司

上海品盈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与普乐家具(南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沪0109民初840号之一 原告:上海品盈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殷行路833号3夹层(集中登记地)。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普乐家具(南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海安高新区黄海大道(中)155号2幢521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创昱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品盈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与被告普乐家具(南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7日立案后,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二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