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沪0109民初840号之一
原告:上海品盈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殷行路833号3夹层(集中登记地)。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普乐家具(南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海安高新区黄海大道(中)155号2幢521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创昱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品盈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与被告普乐家具(南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7日立案后,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二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