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武夷山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782民初716号
原告:***,男,1976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武夷山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澜,福建成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夷山大鑫融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夷山市彭祖路13号3楼,统一信用代码91350782MA320JUD36。
法定代表人:徐诚,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文华,福建启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武夷山大鑫融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1日立案,***于2021年5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对本案申请撤诉,并无不当,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2010元,减半收取计1005元,由***负担。
审 判 长 曾晋武
审 判 员 林 璇
人民陪审员 李海荣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陈 丽
本案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