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川0502执88号
申请执行人:泸州市尚力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泸州市江阳区。
被执行人:泸州玖加玖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泸州市江阳区。
被执行人:李彬,男,1987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叙永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川0502民初5123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接到通知书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即支付案款60640.92元及利息,律师费5000元,案件受理费751元,被执行人还应承担本案的执行费896元。为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泸州玖加玖广告有限公司、李彬的银行存款人民币67287.92元及利息;
二、采取以上措施后,仍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的,则依法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泸州玖加玖广告有限公司、李彬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曾 强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牟建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