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川0502执8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泸州市尚力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泸州市江阳区。
被执行人:泸州玖加玖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泸州市江阳区。
被执行人:李彬,男,1987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叙永县。
泸州市尚力广告有限公司与泸州玖加玖广告有限公司、李彬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川0502民初512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泸州玖加玖广告有限公司、李彬应支付泸州市尚力广告有限公司65640.92,案件受理费751元。承担执行费896元。因泸州市尚力广告有限公司与泸州玖加玖广告有限公司、李彬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泸州市尚力广告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1月5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状况,被执行人已到庭接受调查询问,未履行义务,且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
1.查明被执行人泸州玖加玖广告有限公司有银行存款合计8549元,本院已扣划8549元,扣缴执行申请费742元后余7807元,已支付给申请执行人。本院于2022年1月10日冻结泸州玖加玖广告有限公司的中国银行账户,于2022年1月10日冻结李彬的兴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交通银行、财付通账户,上述资产的冻结期限为一年,若要求继续冻结,申请执行人应于冻结期限届满十五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继续冻结的申请(2023年1月10日期限届满)。
2.对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车辆、保险、证券等进行查询,均反馈无可供执行的财产。
三、通过实地走访到被执行人泸州玖加玖广告有限公司位于住所地所在社区进行了现场调查,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共计已执行到位8549元,扣缴执行申请费742元后余7807元,已支付给申请执行人。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已发现的财产均已处置完毕,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泸州玖加玖广告有限公司、李彬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泸州市尚力广告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曾 强
审判员 康 泸
审判员 罗永成
二〇二二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牟建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