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欣融电子有限公司

浙江欣融电子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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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 兴 市 秀 洲 区 人 民 法 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浙0411执202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浙江欣融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智富中心36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02550501395N。
法定代表人:朱根水,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沈小燕,浙江群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女,1993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荔波县。公民身份号码XXX。
申请执行人浙江欣融电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浙0411民初368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8月10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50000元、逾期利息(以5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3月2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及相应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1050元、公告费560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1年8月1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要求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委托被执行人住所地人民法院对其下落及财产情况进行实地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车辆及有价证券,其名下有少量存款,本院已扣划。2021年8月19日,本院查封被执行人名下的位于嘉兴市清河东区清泰苑18幢207室及车库207C不动产,该不动产已设置抵押,抵押权人为嘉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梅湾支行,暂不处置。截至2021年11月23日,本案执行标的执行到位1402元,执行费未收取。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鉴于被执行人拒不报告财产又不履行债务,本院已对被执行人作出罚款1000元的决定,并对其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申请执行人,其已签字确认,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浙0411执2023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  行  员   徐梦娴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朱睿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