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略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陕0727执133号
申请执行人:**,男。
被执行人:陕西帝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曾用名陕西大林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长江,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陕西帝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一案,陕西省略阳县人民法院(2021)陕0727民初85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陕西帝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于2022年2月18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
一、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陕西帝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相关法律文书,责令其如实报告财产并及时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陕西帝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
二、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陕西帝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提起网络查询,查询结果显示:被执行人陕西帝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仅有零星银行存款,经申请执行人同意不予扣划,对银行账户本院依法冻结,被执行人陕西帝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无有价证券,无工商登记信息,互联网金融无可用资产,无不动产登记信息,无车辆登记信息,被执行人陕西帝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对略阳县锦园城乡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享有到期债权,本院予以冻结,待工程审计后兑付工程款时予以执行。被执行人陕西帝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三、在汉中市、南郑区不动产登记交易服务中心均未查询到被执行人陕西帝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不动产登记信息;在镇巴县不动产登记交易服务中心未查询到被执行人***的不动产登记信息。本案已穷尽调查措施,未能查到被执行人陕西帝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四、因被执行人陕西帝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陕西帝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采取限制消费措施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员某某,并在中国执行信息网予以公开。
五、经向被执行人陕西帝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汉中市汉台区XX大厦核实,未查询到被执行人陕西帝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经向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汉中市镇巴县巴山镇活水社区居民委员会核实,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
六、本院依法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了被执行人陕西帝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调查结果,并向其送达了被执行人财产查询结果通知书及被执行人信息、财产线索提供表,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陕西帝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的执行情况、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财产调查结果及本院采取的强制措施、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均已如实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本院认为,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及传统调查,被执行人陕西帝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状况客观真实。本案现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穷尽强制执行手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经申请执行人同意并经合议庭评议,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法律文书确定内容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 勇
审 判 员 胡 三
审 判 员 晏晓春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何亚瑞
书 记 员 潘 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