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略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陕0727财保12号
申请人:***,男,汉族。
申请人:***,男,汉族。
被申请人:陕西帝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曾用名:陕西大林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汉中市汉台区。
法定代表人:赵长江,该公司经理。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陕西帝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0年9月2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略阳县锦园城乡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应支付给被申请人陕西帝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工程款555800元予以冻结。申请人***、***已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采取财产保全措施,陕西大林路桥有限公司现更名为陕西帝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一百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略阳县锦园城乡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应付给被申请人陕西帝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570800元(含诉讼费等),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王步华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孔静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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