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赛诚能源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云南赛诚能源开发集团有限公司、蒙自新鸿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市市云南省蒙自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云2503民初739号
申请人:云南赛诚能源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振兴。
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经济基数开发区(云南热带作物机械厂内)。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0719438625P。
被申请人:蒙自新鸿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鹏飞。
住所地:云南省红河州蒙自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5225631779773。
本院在审理原告云南赛诚能源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蒙自新鸿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云南赛诚能源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蒙自新鸿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中国建设银行蒙自市支行的账号:53×××45中人民币223000元。申请人云南赛诚能源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8日向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红河中心支公司购买平安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责任限额为人民币223000元,以此为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云南赛诚能源开发集团有限公司申请财产保全且提供了担保,为保证保全担保有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蒙自新鸿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中国建设银行蒙自市支行的账号:53×××45中人民币223000元。
保全期间,任何单位、组织、团体和个人不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关于财产保全的有关规定,任何单位、组织、团体和个人不准对保全的财物进行解冻、解封、支付、转移、转让、挪用、隐藏、赠与和设置担保,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 飞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何莹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