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云0111执2531号
申请执行人:云南**能源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0719437625P。
住所地:云南省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航天城云南热带作物机械厂内。
法定代表人:李振兴。
被执行人:昆明智越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11MA6N6BJU8E。
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广福路与昆洛路交叉口百合园012幢11层商铺3号。
法定代表人:廖桂钿。
被执行人:廖桂钿,男,1997年2月9日出生,住: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
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云南**能源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昆明智越科技有限公司、廖桂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云0111民初427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人于2021年2月2日向我院申请执行,本案执行标的100,290.00元及利息,执行费1404.00元。
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3月15日直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限定其10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同时责令其报告财产。被执行人未申报财产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21年3月15日,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于2021年3月15日将其纳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并统一向全社会公布。
本院执行中,通过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工商、证券等,以及依法到房管部门、国土部门查询,未查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后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上述执行情况并进行电话约谈,并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同时表示被执行人目前确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并在电话约谈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罗 诚
审判员 唐建芳
审判员 邹序金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 蔡学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