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赛诚能源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佛山市渠成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与云南赛诚能源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0606民初17994号
原告:佛山市渠成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法定代表人:蓝锦晖。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页辉,广东群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海云,广东群豪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云南**能源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李振兴。
本院在审理原告佛山市渠成环保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云南**能源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8月26日向本院提交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未违反法律规定和损害他人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佛山市渠成环保设备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云南**能源开发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原告佛山市渠成环保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梁毅强
二〇一九年九月三日
书记员  刘庆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