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华创钢结构有限公司

韶山经济建设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湖南华创钢结构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韶山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382民初379号
原告:韶山经济建设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韶山市高新区管委会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易健泽,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湖南华创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韶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戴中华,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韶山经济建设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湖南华创钢结构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韶山经济建设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2022年8月25日以与被告湖南华创钢结构有限公司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韶山经济建设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1360元,减半计5680元,经院长批准收取3680元,由原告韶山经济建设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刘卫平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胡 翠
书 记 员 郭 妙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