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宜美建工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威海泰威建筑工程配套有限公司、北京宜美建工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威海泰和分公司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091民初309号
原告:威海泰威建筑工程配套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环翠区海淀北路-46号-0102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002MA3C9Q492U。
法定代表人:徐伟,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颖琪,山东东方未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宜美建工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威海泰和分公司,住所地威海高区沈阳路C6-17A,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000494213785U。
主要负责人:姚润青,经理。
被告北京宜美建工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滨区温泉凯盛家园二区9号楼1层101-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723959266G。
法定代表人:陈继元,总经理。
原告威海泰威建筑工程配套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宜美建工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威海泰和分公司、北京宜美建工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11日立案。原告威海泰威建筑工程配套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威海泰威建筑工程配套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孙喜娥
二〇二二年三月三日
书记员  唐丽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