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津美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天津市津美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经纬城市绿洲(天津)置地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津01民终94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天津市津美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北区中山路225号D3型2门101-201号。
法定代表人:郭献民,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津,天津辰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国栋,天津北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经纬城市绿洲(天津)置地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区福源道18号503-32(集中办公区)。
法定代表人:陈亨利,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易丽,北京炜衡(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战艺璇,北京炜衡(天津)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经纬置地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沪太路3888号。
法定代表人:陈经纬,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易丽,北京炜衡(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战艺璇,北京炜衡(天津)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天津市津美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经纬城市绿洲(天津)置地有限公司、被上诉人经纬置地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2020)津0114民初675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2020)津0114民初6750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天津市津美园林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80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史会明
审判员  张 炜
审判员  杨燕丽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蒋卫蔚
书记员田惠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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