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津0112执4245号
申请执行人:天津市津美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北区中山路225号D3型2门101-201号。
法定代表人:郭献民,董事长。
被执行人:天津市津南区家福安居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咸水沽镇体育场路南(津南区园林管理所内)。
法定代表人:孙新广,经理。
本院在执行天津市津美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与天津市津南区家福安居建设有限公司仲裁一案中,对被执行人名下的工商登记、银行存款、不动产、互联网账户存款、有价证券、车辆等相关财产进行了调查,现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等强制措施,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董世龙
审 判 员 蒋金伟
审 判 员 李云飞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宋 健
书 记 员 张 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