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津02执929号申请执行人:天津市津美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北区中山路225号D3型2门101-201号。
法定代表人:郭献民,董事长。
被执行人:天津市津南区家福安居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咸水沽镇体育场路南。
法定代表人:孙新广,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天津市津美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天津市津南区家福安居建设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一案,天津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0]津仲裁字第0775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天津市津南区家福安居建设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天津市津美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7月2日立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天津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0]津仲裁字第0775号裁决书由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陈 健
审判员 王国庆
审判员 李金梅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林 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