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津03民终334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海滨街道办事处,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大港油田幸福路3666号。
负责人:耿庆辉,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茂非,天津勤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天津市津美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北区中山路225号D3型2门101-201号。
法定代表人:郭献民,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德军,天津金三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海滨街道办事处因与被上诉人天津市津美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2021)津0116民初159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2021)津0116民初1597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海滨街道办事处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7542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张晓彤
审 判 员 薛东超
审 判 员 姜腾飞
二〇二一年八月九日
法官助理 邵松芬
书 记 员 李青云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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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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