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津美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河间市子菜建材有限公司、天津城茂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冀0627民初1596号
原告:河间市子菜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河间市束城镇束城村西。
法定代表人:李海波,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天津城茂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辰区经济开发区双辰中路西。
法定代表人:刘晓萍,该公司经理。
被告:天津市津美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北区中山路225号D3型2门101-201号。
法定代表人:郭献民,该公司经理。
被告:唐县运达铁门销售部,经营场所河北省保定市唐县罗庄镇勺堤村。
经营者:郭立芹。
被告:天津市沃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万新街道南程林村新西区5排19号。
法定代表人:郭文杰,该公司经理。
原告河间市子菜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城茂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天津市津美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唐县运达铁门销售部、天津市沃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2年6月1日立案。原告河间市子菜建材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河间市子菜建材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150.53元,由原告河间市子菜建材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董永杰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刘 冬
书 记 员 王 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