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津0114民初10689号
原告:天津市津美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北区中山路225号D3型2门101-20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亚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亚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雍阳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区黄庄街前进道80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津北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市惠达城市景观工程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和平区山西路14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天津市津美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市惠达城市景观工程公司、天津雍阳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6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疑难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