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内0581民初759号之一
原告:北京东方诚国际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网架工程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3074116508G,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1-169号。
负责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尚***事务所通辽分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尚***事务所通辽分所律师。
被告:内蒙古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000114111817T,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乌兰察布东街180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65年2月16日出生,蒙古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
特左旗察素**全胜北路2管区1小区294号,系内蒙古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市教育体育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150581011657104E,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市新政府大楼B座二楼。
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那,男,1968年2月17日出生,蒙古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市,系****市教育体育局的员工。
原告北京东方诚国际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网架工程分公司与被告内蒙古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市教育体育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10日立案。原告北京东方诚国际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网架工程分公司于2023年6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现原告北京东方诚国际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网架工程分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东方诚国际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网架工程分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980元,减半收取计6990元(原告北京东方诚国际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网架工程分公司已预交),由原告北京东方诚国际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网架工程分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李 永 胜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包苏力德
书 记 员 郭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