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玖运景致农林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墨玉县某某日用百货第二分店与新疆玖运景致农林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墨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新3222民初463号
原告:墨玉县***日用百货第二分店,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墨玉县。
经营者:***努尔麦麦提。
被告:新疆玖运景致农林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州阜康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原告墨玉县***日用百货第二分店与被告新疆玖运景致农林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4日立案。2020年6月4日,原告墨玉县***日用百货第二分店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墨玉县***日用百货第二分店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678.91元,立案时已减半收取不再减收,由原告墨玉县***日用百货第二分店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邹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