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于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新3226民初771号
原告:麦麦提江乌吉瓦力,男,1986年9月4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墨玉县。
被告:河南心谐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宏图街八里庙社区南五、十二号楼四单元3楼西户。
法定代表人:谈坤阳,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麦麦提江乌吉瓦力与被告河南心谐实业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2日立案。原告麦麦提江乌吉瓦力于2022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麦麦提江乌吉瓦力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麦麦提江乌吉瓦力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890.00元,由原告麦麦提江乌吉瓦力负担。
审判员 布威海丽且姆阿卜力孜
二〇二二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热依拉木 阿 布都艾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