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心谐实业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于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新3226民初784号
原告:萨迪尔**,男,1972年7月10日出生,司机,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墨玉县。
原告:阿卜力米提阿帕尔,男,1990年8月14日出生,司机,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墨玉县。
被告:河南心谐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谈坤阳,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萨迪尔**、阿卜力米提阿帕尔与被告河南心谐实业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3日立案。原告萨迪尔**、阿卜力米提阿帕尔于2022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萨迪尔**、阿卜力米提阿帕尔因证据不足,补充证据重新起诉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现原告萨迪尔**、阿卜力米提阿帕尔的撤诉理由成立,原告萨迪尔**、阿卜力米提阿帕尔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萨迪尔**、阿卜力米提阿帕尔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95.00元,由萨迪尔**、阿卜力米提阿帕尔负担。
审判员 再那甫 古 丽吾吉
二〇二二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热依罕古里买吐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