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于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新3226民初779号
原告:***阿卜杜拉杰力力,男,1998年4月5日出生,农民,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墨玉县。
被告:河南心谐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谈坤阳,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阿卜杜拉杰力力与被告河南心谐实业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3日立案。原告***阿卜杜拉杰力力于2022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阿卜杜拉杰力力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阿卜杜拉杰力力撤诉。
案件受理费1,420.54元,减半收取计710.27元,由***阿卜杜拉杰力力负担。
审判员 古丽麦尔耶姆斯迪克
二〇二二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古丽吉乃 特安外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