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于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新3226民初769号
原告:***.佧迪尔,男,1988年8月9日出生,农民,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墨玉县。
被告:四川金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田县分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于田县。
负责人:吴世兵、该公司经理。
被告:河南心谐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
法定代表人:谈坤阳,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佧迪尔与被告四川金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田县分公司、河南心谐实业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2日立案。原告***.佧迪尔于2022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佧迪尔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佧迪尔撤诉。
案件受理费1,213.64元,减半收取计606.82元,由***.佧迪尔负担。
审判员 古丽麦尔耶姆斯迪克
二〇二二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古丽吉乃 特安外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