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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亚孜佧迪尔、四川金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田县分公司等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于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新3226民初770号
原告:***亚孜佧迪尔,男,1993年1月23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墨玉县。
被告:四川金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田县分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于田县文化南路一号玫瑰花都酒店三楼305室。
法定代表人:吴世兵,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河南心谐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宏图街八里庙社区南五、十二号楼四单元3楼西户。
法定代表人:谈坤阳,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亚孜.佧迪尔与被告四川金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田县分公司、河南心谐实业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2日立案。原告***亚孜佧迪尔于2022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亚孜.佧迪尔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亚孜.佧迪尔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598.96元,由原告***亚孜佧迪尔负担。
审判员 布威海丽且姆阿卜力孜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热依拉木 阿 布都艾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