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屯市蜀碧苑市政园林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福海县润丰畜牧科技有限公司与北屯市蜀碧苑市政园林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阿勒泰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新43民辖终1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福海县润丰畜牧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勒泰地区福海县人民东路5号锦绣苑小区1号楼1单元101室。

法定代表人:刘江杰,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屯市蜀碧苑市政园林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师北屯市昆仑路799-246号。

法定代表人:庞碧义,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福海县润丰畜牧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润丰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福海县人民法院(2021)新4323民初436号之二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润丰公司上诉称,请求二审撤销一审裁定,本案由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北屯垦区人民法院审理。事实与理由:润丰公司与北屯市蜀碧苑市政园林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蜀碧苑公司)虽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但双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已经履行完毕且已达成结算协议,本案已转化为欠款纠纷,应按照欠款关系确定管辖,可以由双方当事人协议约定管辖。2019年10月17日,双方签订的《付款协议书》约定:解决本协议争议,由协议签订地北屯市人民法院管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十条规定:“根据管辖协议,起诉时能够确定管辖法院的,从其约定;不能确定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确定管辖。”本案中双方已明确约定管辖法院为北屯市人民法院,应当由北屯垦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蜀碧苑公司以其与润丰公司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蜀碧苑公司为润丰公司建设位于福海县黄花沟园区的厂区供水等工程,工程完工后双方进行了结算,并达成付款协议,但润丰公司至今未付清工程款为由,主张润丰公司支付工程款及违约金。本案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润丰公司上诉称因双方达成结算协议,本案已转化为欠款纠纷,应按照欠款关系确定管辖的理由无依据。涉案建设工程在福海县,一审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的规定,认定福海县人民法院对该案享有管辖权并无不当。至于润丰公司上诉称双方对管辖法院有约定,但该约定违反了民事诉讼法关于专属管辖的规定,上诉理由不能成立。综上,福海县人民法院受理本案符合法律规定,润丰公司要求移送管辖的理由不能成立,请求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李 萍

审判员 贾晓霞

审判员 彭鲁成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姚 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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